华邦公告 |
“华邦-润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适用新规变更基金募集程序的说明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关注本基金(华邦-润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您在认购/申购本基金前,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依法对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程序,在您认购/申购本基金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为您的投资行为设置投资冷静期,同时将对您的认购/申购行为进行回访确认,具体说明如下: 1、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及适当性匹配 在向您推介本基金之前,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您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您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根据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本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相匹配,确定是否向您推介本基金。 2、风险揭示及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向您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您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您签署风险揭示书。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要求您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3、投资冷静期的设置 (1)本基金为基金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将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申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4、回访确认 (1)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基金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2)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本基金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本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 3、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可以不设置投资冷静期和不进行回访确认: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感谢您对本基金管理人的信任。
辽宁华邦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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